裁判文书详情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陈**、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商初字第0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

三、本院到中**行、江**行、南**行、中**银行、中**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银行、中**银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系统无有价值的存款记录。

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标的为人民币3099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5000元,未执行到位1599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铜商初字第0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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