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金**与常熟华**有限公司、上海伦**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金**与常熟华**有限公司、上海伦**有限公司、吴**、苏州**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常熟华**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金**租金人民币241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61.94元(按年利率6%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并支付以24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上海伦**有限公司对常熟华**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苏州**限公司对常熟华**有限公司支付李**、金**租金人民币241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常熟华**有限公司、上海伦**有限公司、吴**、苏州**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元。因被执行人常熟华**有限公司、上海伦**有限公司、吴**、苏州**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503.21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华**有限公司、上海伦**有限公司、吴**、苏州**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华**有限公司、上海伦**有限公司、吴**、苏州**限公司涉及同类案件较多,金额较大,其中常熟华**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资产尚在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伦**有限公司、吴**、苏州**限公司的资产均有银行抵押贷款或被其他法院查封,上述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计人民币26503.21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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