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昆山分行与贺**、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贺**、周**、昆山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昆商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贺**、周**归还申请人中国银**昆山分行借款本金666822.19元、截至2013年8月26日的利息15665.02元,以及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666822.19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二、被执行人贺**、周**赔偿申请人中国银**昆山分行损失人民币21600元。三、被执行人昆山东**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四、被执行人贺**、周**、昆山东**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1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贺**购买的位于昆山市XX镇XX花园XX号楼XX室及XX阁楼进行了评估、拍卖,2015年8月18日买受人金*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竟得拍卖标的物,成交价为760000元。买受人已经将760000元缴纳至本院账户,扣除本案申请人垫付的评估费7940元、执行费9557元,申请人领取执行款742503元,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款项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