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案外人连**管理委员会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履行被执行人钱海*在冠日钢材城工地农民工保证金15万元。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就查明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协助义务单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