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郑**、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郑**、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李**应支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10500元及利息,诉讼费656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李**名下的银行、房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李**、郑**共同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8号万*怡景苑14号楼3单元901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一套房产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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