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夏**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振兴戴斯**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连云港市振兴戴斯**公司262236.0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名下的银行、房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夏**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新商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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