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射人社察理字(201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风险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射人社察理字(201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