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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贪污、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罗**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二、被告人罗**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81493.1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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