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闫**、嘉兴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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