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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闫**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闫**、嘉兴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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