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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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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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