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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谢**、丘春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4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4)第16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谢**、丘春花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2015年6月19日前申请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4)第16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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