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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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