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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6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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