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6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原告任小贤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博爱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