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涿州**源局与孟**违法占地纠纷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涿土)罚字(2015)第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土)罚字(2015)第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涿土)罚字(2015)第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涿土)罚字(2015)第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涿州**源局组织实施。

三、(涿土)罚字(2015)第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被处罚人孟令武罚款人民币29元/平方米,共计罚款5974元。由涿**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