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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国土资源局、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沽国土资罚决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王兴国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沽国土资罚决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沽国土资申罚字(2015)018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沽国土资罚决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字号,另被申请执行人王**身份信息不详。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并没有催告当事人王**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行政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及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沽国土资申罚字(2015)018号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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