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潞城**源局申请潞城市店上镇宋**员会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同审判员郭**、赵**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没有自觉履行,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其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长治**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长治**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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