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绥中**源局与杨**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行政处罚一案,绥国土罚字(2014)第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应缴罚款3985元,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现杨**已交罚款2000元,执行费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家中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土地恢复原状的执行正在与上级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绥行执字第00379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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