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门**源局与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叶**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3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3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一,即由被执行人叶**退还非法占用的24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4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亭旁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二,即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6040元的强制执行工作由本院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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