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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经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何**于2013年10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马铺乡枧河村后厝的土地建住宅,用地面积12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4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了云国土资罚字(2015)第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28平方米;2、限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云国土资罚字(2015)第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何**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云国土资催字(2015)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天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云国土资罚字(2015)第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云国土资罚字(2015)第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何建连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28平方米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由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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