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浦**源局与林跃龙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国土资罚(2015)3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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