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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与赖**自然资源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国土资行罚(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1日认定被申请人赖**户未经批准,于2003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上杭县u0026ldquo;岗头湖u0026rdquo;地段360.8平方米土地建住宅,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赖**作出了杭国土资行罚(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0.8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4月21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赖**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15年8月24日申请人书面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作出的杭国土资行罚(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上杭**源局作出的杭国土资行罚(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上杭**源局、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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