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庄**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漳**利局与被执行人庄**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漳**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1)第01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庄**已停止了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并自动交清了人民币10000.00元的罚款。另法律文书所处罚没收被执行人非法采砂机具,已被洪水全部冲走,该项执行内容标的物已丧失,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漳平市水利局做出的(漳水)罚字(2011)第01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执行人庄**非法采砂机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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