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平市水利局与严天泉水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漳**利局与被执行人严天泉水行政处罚一案,漳**利局2011年9月5日作出的(漳水)罚字(2011)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经停止非法采砂,缴纳了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要没收被执行人的采沙机具,由于该采砂机具停在河里,难度较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漳平市水利局2011年9月5日作出的(漳水)罚字(2011)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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