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平市水利局与张**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于2014年10月28日以被执行人张**违法采砂作业,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漳水)罚字(2014)第03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被执行人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非法采砂机具;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被执行人张**未按规定履行,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遂于2015年2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漳水)催字(2015)第00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漳水)罚字(2014)第03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被执行人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张**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漳水)罚字(2014)第03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申请人漳**利局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4)第03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