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城**源局与廖**、廖**等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连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廖**、廖**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连城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廖**、廖**、廖**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连城县赖源乡河祠村马池塘占用土地348平方米建房,现已建好两层半。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廖**、廖**、廖**作出了(201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责令连城县赖源乡河祠村廖**、廖**、廖**退还非法占用348平方米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连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廖**、廖**、廖**,被执行人廖**、廖**、廖**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连城县国土资源局催告后,被执行人廖**、廖**、廖**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连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廖**、廖**、廖**退还非法占用的348平方米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连城**源局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廖**、廖**、廖**作出的(201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连城**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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