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沾化**源局与孙*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沾国土行罚字(2012)第22号行政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沾国土行罚字(2012)第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