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阳谷**血管医院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人社监罚字(2015)第005号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阳谷县**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阳谷**血管医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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