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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源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李**因破坏耕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8日以被执行人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4年12月5日起占用莒南县筵宾镇大文家山后村集体土地面积2630平方米(合3.95亩)建设石子厂并安装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破坏耕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一、限期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二、处耕地开垦费(10000元/亩)2倍的罚款,计78900元。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被执行人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由莒南县筵宾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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