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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梁*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违法建设罚款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耒规(2014)罚字第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梁*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梁*作出的耒规(2014)罚字第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罚款的处罚决定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梁*在2015年6月25日前自动履行耒规(2014)罚字第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交纳罚款18720元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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