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怀化市**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怀化市**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中国土资罚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与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蒲**、罗**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聂**、周道南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柴**、杨松爱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黄*、滕*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聂**、向士花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沅陵**源局与沅陵县**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沅陵**源局与粟贵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沅陵县国土资源局与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沅陵**源局与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