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林渔业局与何**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佛山**林渔业局与被执行人何**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该局作出的三农(林)罚决字(2015)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5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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