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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高**、李*、李**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6日向开封**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09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关于对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被执行人高**、李*、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鼓楼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申请人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鼓政征补决(2014)09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9月28日送达给三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李*、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所作鼓政征补决(2014)09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高**、李*、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且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政征补决(2014)09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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