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与洪昌盛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土资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洪昌盛送达梅土资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9月21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时被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后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然后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梅土资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冈**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