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郴州市苏**育委员会对曹X明、张X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郴州市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曹X明、张X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苏人口征决(2013)第6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曹X明、张X于2012年11月2日在郴州市中医院违法多生育一孩,为此,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曹X明、张X送达催告书。之后,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和受理案件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苏人口征决(2013)第6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苏人口征决(2013)第6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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