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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护局与黄加任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博环罚字(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黄*任在未经环保审批和未建成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经营的位于博罗县**路派出所旁的无照汽修服务部于2014年1月投入营业(生产)。申请执行人根据2014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汽修服务部的营业(生产),并处2万元罚款。申请执行人书面向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5年3月9日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无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查明

另查明,根据博**委、博罗县人民政府通知精神,从2015年2月1日起,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无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环罚字(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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