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巴**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陈*,胡**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重庆市巴**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陈*、胡**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申请人作出巴南卫**)征字(2014)第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5800元,该处理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缴通知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巴南卫**)征字(2014)第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重庆市巴**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巴南卫**)征字(2014)第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887元,由被申请人陈*、胡**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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