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巴**育委员会与喻**,熊**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巴**计生(一品)征告知(201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告知二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17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缴纳64756元至95050元的社会抚养费。2014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主动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2015年3月20日,申请人作出巴**计生(一品)征字(2015)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95050元。该处理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未再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催告,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余欠社会抚养费750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巴**计生(一品)征字(2015)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重庆市巴**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巴**计生(一品)征字(2015)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1026元,由被申请人喻大韦、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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