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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清诉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田进鑫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田进鑫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5)吴*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以u0026ldquo;本案由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人民政府调解处理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本案由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人民政府调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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