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卫辉市**责任公司诉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上诉一案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卫辉市**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修改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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