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诉被告济阳县回河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杨*君以双方已协调完毕,事情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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