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建成诉被告湖南省高速**队洪江大队交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建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建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丁**、李**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王**、何秀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吴**、张*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邹**、谌*英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刘**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陈**与博罗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东源县人民政府、广东**业管理局其他、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东源县人民政府、广东**业管理局其他、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方**、刘**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