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廖**行政征收一案,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5日作出江计生征字(2015)第18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8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廖**支付社会抚养费102000元,2015年7月29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且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申请执行人位于江山市XX镇xx路x号房屋难以处置。2015年11月20号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衢江执非字第22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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