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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6日以被执行人林**、肖**未婚同居,在没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29日在漳**医院生育一孩(女)的行为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婚生育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泰卫计征决字(2015)第9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3800元,并要求两被执行人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福建省**区管委会缴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卫计征决字(2015)第9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林**、肖**,两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7月1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两被执行人至今尚欠238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卫计征决字(2015)第9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林**、肖**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至今尚欠23800元未缴纳。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林**、肖**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3800元;

三、被执行人林**、肖**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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