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许**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经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3日以被执行人吴**、许**违法多生育一孩,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云人口征决字(2014)第200166号行政征收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662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人口征决字(2014)第200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云人口征催字(2014)第200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天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人口征决字(2014)第200166号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吴**、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吴**、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662元。

三、被执行人吴**、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