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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蔡**、洪**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2日以被申请人蔡**、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芗人口征决字(2014)第00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给予两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9156元。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芗人口征决字(2014)第00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8月15日依法送达给两被申请人,两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被申请人已于2014年9月24日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0元。2015年9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催告其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缴纳欠缴的社会抚养费。届期被申请人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芗人口征决字(2015)第00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准予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芗人口征决字(2015)第00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人蔡**、洪**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征收社会抚养费59156元。

三、被申请人蔡**、洪**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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