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林**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东执审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朱**、林**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朱**、林**已缴交完毕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强制执行东人口征决字(2014)第0205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无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和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人口征决字(2014)第0205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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