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林峰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靖人口征决字(2015)第105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多次采取查控措施,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尚有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036元至今未能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靖执字第9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