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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靓**限公司与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靓**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5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担任审判长,法官田*、法官常**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靓**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力涓,被上诉人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靓**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靓**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靓**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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