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北京**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与北京**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2015)通民初字第8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等费用。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查封,账户内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赵**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的任何有效财产信息。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8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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