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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聂**、邱**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聂**、邱**、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好该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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